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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版权案例】表演在街头版权不流浪

发布时间:2023-11-13 08:18:18    阅读量:

  pp电子官方网站每逢节假日,在商场、步行街、旅游景区,我们随处可见街头表演的身影和足迹:有的画着小丑妆踩着高跷,有的穿着玩偶服向大家挥手,有的拿着手杖给小朋友表演魔术……

  这些在公共空间进行的各式表演形式或活动pp电子,都可以被称为“公共空间表演艺术”pp电子。当下,公共空间表演在文商旅融合中发挥着极大的粘合作用,给街头巷尾注入着活力与能量。然而,由于公共空间表演大多公开免费呈现,表演被盗用、被抄袭的风险也如影随形。

  广州永庆坊表演艺术月将舞台搬到街道,让观众和演员零距离互动。图源livin广州

  广义的公共空间表演艺术,即在公共空间上演的各种表演形式活动,多为开放免费。无论中西,都拥有着漫长的公共空间表演历史:在中国,汉代的百戏(杂技、角抵戏、幻术等)、宋朝的勾栏瓦舍表演、清末北京天桥杂耍,乃至各朝各代都免不了有元宵花灯、各地庙会等民俗表演活动。而在西方,有古希腊的各式广场悲喜剧表演、街头魔术、16世纪意大利的即兴喜剧等。

  公共空间表演这一新兴的表演形式,脱离了对传统表演舞台的依赖。随着集聚型商业、旅游产业不断兴起和壮大,这种适用于户外和游园活动的表演形式,已经从单独的街头艺人、商场展演、花车巡游等简单形式,发展到规模化的表演艺术节。“乌镇戏剧节”“阿那亚戏剧节”“祥云小镇户外艺术季”等国内戏剧节汇聚的各类公共空间表演节目,具有独特的文艺创作风格,蕴藏着巨大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2005年创办的浙江乌镇戏剧节,已经成为中国著名的戏剧艺术盛会,每年都吸引着众多国内外的艺术家和观众前来参加。 在乌镇戏剧节,除了会看到特邀剧目演出外,来自世界各地的表演者每天会定时在乌镇大街小巷、露天广场上表演。这些为大家带来欢笑的街头表演、各式各样有趣又精致的人偶成为了乌镇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日举行。期间,乌镇西栅的30多处公共空间,120组表演团体,800余位演员,2000余场古镇嘉年华演出在乌镇这幅水墨画卷中尽情上演。

  但一闪而过、转瞬即逝的公共空间表演,在遭遇抄袭、盗用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原创者的权利?公共空间表演作品是否能归类到著作权法中具体的某一类作品,又如何能证明独创性?近日,一起公共空间表演侵权案恰恰包含上述问题,引起了行业关注。

  原告上海勿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勿仑公司”)成立“乌龙剧团”并以提线木偶、高跷和戏曲表演技艺结合,原创制作了公共空间表演作品《寻找牡丹亭》。勿仑公司与被告一苏州鼎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鼎泰公司”)签订演出合同pp电子,约定在被告二苏州高新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高新旅游公司”)经营的苏州乐园森林世界演出涉案作品。后鼎泰公司告知原告勿仑公司该活动因疫情原因取消。事后,勿仑公司通过两被告网络宣传和推广视频得知,苏州乐园森林世界演出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节目,并使用了与勿仑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宣传文案、角色造型。勿仑公司主张,被告的演员从衣服、妆容、演出内容、演出名称、演出介绍等多种表现形式与其作品均相同,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公开宣传、使用其美术作品以及线下演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昆曲、高跷、提线木偶,这些公有领域的传统要素构成了《寻找牡丹亭》的基础视觉呈现。因此,这场维权的核心难点就在于《寻找牡丹亭》能否超越公有领域而具有独创性,从而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公有领域是指人类一部分公共知识与创造的集合,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pp电子、科学、发明等等。这些知识和创造属于全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和精神宝库,可以被任何人不受限制地使用和改造。对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垄断排他性权益(例如版权、专利等)。公有领域是一个知识产权法理概念,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但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一审法院考虑到传统要素属于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认为两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法院则认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形象在传统戏剧元素的基础上能体现出个性化的编排设计,且具有文化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具有独创性,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最终二审法院判定,两被告对涉案作品的模仿侵害了涉案表演艺术造型这一美术作品的复制权;被告将该侵权表演形象在“苏州乐园”所举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中进行了公开展示,以此招揽游客的行为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除现场表演之外,“苏州乐园”还将其所举办的“江南文化戏曲节”中各节目的片段进行剪辑,连同部分现场照片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发布。其所发布的视频、图片上含有被诉侵权表演形象,被诉侵权表演的部分现场图片还被作为宣传海报进行使用,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pp电子、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还认为涉案作品综合运用了演员形态表演、音乐、美术等艺术手段,在具有一定剧情的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戏剧作品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勿仑公司提供的载体证据中仅有不足 20 秒的涉案作品短视频,且短视频中更多展现的是表演艺术造型而非剧情情节。因此,涉案作品没有被认定为戏剧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近几年来,我们可以看到与户外公共街区结合的大小表演越来越多。商业或公益性的节日庆典往往会邀请公共空间表演者来活跃现场、吸引人气。与传统剧场演出不同,公共空间表演通常不拒绝来自观众的拍摄或直播,也更易被“照猫画虎”进行“复制”。

  而且,公共空间表演为吸引路人关注,通常是在经典IP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是否能得到版权保护也存在争议。为保护创作者智力、资金等投入,以及为了激励艺术家们能创作出更富艺术价值的精品,利用公有领域进行巧妙改编而具有独创性的公共表演,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寻找牡丹亭》一案既扩展了表演形象美术作品的概念范围,也对著作权公有领域与独创性进行了辨析。该案同时激励着当代文艺从业者在继承弘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创造新形式、发掘新内涵,增强公众的参与感、体验感和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