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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成熟的全版权运营或多版权运营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10-28 15:54:36    阅读量:

  pp电子很多公司称自己是「全版权运营」或「多版权运营」,到底什么叫「全版权」?有哪些方面的版权运营就叫「全」了呢?

  一个出版社可能会说,我把你的小说出版,我叫版权运营;另一家出版社说,我能把你的小说出版,还能把你的电影改编版权授权给制片公司,让你的版权充分发挥,我就是多版权运营;还有一家与出版社建立良好合作的公司会说,我旗下就有制片公司——我能把你的小说出版,拍成电影,还能在电影火热的时候为你制作电视剧、网络剧,我能代理你这个作品的一切权利,最后我要把你签约了!……我才是真正的「全版权」!

  具体来讲,每一种版权的背后都对应了一种商业模式。以「出版权」为例,就是作者将文字作品授权出版社出书、卖给各种读者并获取利润的权利,因此在交易这种权利的时候,出版社购买的是种商业模式对应的盈利机会。

  早些年,一部文字作品可能只能作为纸质图书出版,但是伴随着商业模式的更新,在互联网、新媒体时代,一部小说可能还会出版成电子书——于是离它最近的出版社在采购作品的「出版权」的时候,就会顺带着采购它的「电子书出版权」,把它卖给专门做电子书的平台pp电子。过一阵子,又有人发行,把一本书朗读出来也有人愿意听!于是又出现了「有声读物改编权」,制作有声读物的平台会把它解释成一种独立于「出版权」与「广播权」之外的权利,并用一些新的概念定义这种权利,久而久之,当所有的有声读物都要付版权费,大家就会认可:出版权对应的范围通常只能是出版纸质书和电子书的权利,做成有声读物的时候,要另行支付版权费。

  伴随着商业模式更新越来越快,只要这种改编方式可以赚到大家的眼球,就会有资本砸上去推波助澜,就会把权利种类创设得越来越多,一些新的、模糊的「版权」概念,已经完全不能简单地用法律条文列明。

  这时候,你就会发现,同样是一部作品,纸质书的「出版权」有成文法的法律概念,但「电子书出版权」「有声读物出版权」却并没有对应的法律概念,都需要再进行更详细的解释。

  明白这个道理,了——当一种商业模式被创造出来,得到众多买卖双方的认可,就会对应着一种现实中存在的盈利方式,享有这个盈利方式的权利,就叫「版权」。

  也就是说,只要商业模式是不断更新并发展的,现实中,就永远没有「全」的版权,充其量叫做「多版权」。对此,立法者也相当狡猾,为了让法律更加全面,《著作权法》的第十条在规定了复制权pp电子、发行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几项权利后,列了一个「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立法者也知道,版权的种类是不能穷尽的。

  所以,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问错了,永远没有真正的「全版权运营」。「全版权运营」其实指的就是「多版权运营」。

  中国的电影圈在校正了 IP 这个概念后,变把全版权运营等同于「主题公园」。如果没出现造「主题公园」,就认为这样的版权运营不彻底,不够「全」——亲爱的,你就不担心这是房地产土豪放出来的风声吗?

  不过,如果拿迪士尼和哈利波特的开发作为所谓的「全版权运营」的经典案例来说,我们的确可以总结和梳理一下这些案例对应的「商业模式」:

  迪士尼在全球拥有4000多个特许经营权的商家,范围扩及家具、玩具、手表、服装等诸多领域;哈利波特所形成的全版权产业链总产值超过了220亿美元,其中包括图书、电影票房、游戏收入以及主题公园和相关的饮食、服饰、玩具、旅游等产业收入。无论是迪士尼还是哈利波特,我们都可以看出它们产业运营所涉及的商业模式非常多,所以伴随而来的衍生版权也非常丰富。这样的版权运营模式相对我国来说,应当算是接近「全版权运营」了。

  所以,我国之所以很少有「全版权运营」,并非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而是由于影视娱乐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勾搭」非常少,商业模式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相应的商业模式运营的发展并不完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影视娱乐行业与其他行业在资本层面的整合非常少——当然,根本上,是影视行业自身的发展不成熟导致。

  所以,中国什么时候会出现成熟的「全版权运营」?那得看资本什么时候能向好莱坞那样,将影视行业的资源聚拢——不过,即使是那样,随着商业模式的增加,版权运营所囊括的种类也只能越来越「多」,只要人类的智慧依然在,版权的开发就永远不可能「全」。

  其实,全版权运营是非常有难度的事情,需要的行业知识和资源很多。因为通常大家熟悉的版权运营都是在同行业内完成的,比如:图书出版、影视剧发行等pp电子,而这些离全版权运营的差距还很大。全版权运营最根本的一点是“跨界”,也就是将版权运用或销售到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形式中去。比如:将小说改编成游戏,将动漫形象运用到商品包装上。这些还都是大家通常容易想象到的,还有些另类的,比如:将“富春山居图”印刷在床品上,将青花瓷瓶的造型运用在加湿器上……总之,“跨界”的价值有时候会大于版权在行业内的运用,但这方面的思路和操作牵扯到不同行业的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所以,全版权运营需要更多行业和人员的参与,是行业大协作下的产物,任重道远啊!

  这次运作了一本,我不知道是否还算成熟,但是这么说吧,简体中文本签出去了,五月份出版,影视,动漫,游戏改编等也替他打包签出去了,外译本也和越南一家公司联系好了,有了初步的意向。繁体中文本打算下来联系下台湾某家出版社,虽然还有一些周边的衍生产品什么的,但是可以算多版权运营业了。。

  成熟的全版权运营包括电子版权分销、纸质书出版、影视改编、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周边衍生品开发等。目前运作比较好的国内公司说实话没有,国内IP运营相对较好的公司如盛大文学、腾讯。在国外运作好的公司例如迪士尼。内容运作好的如哈利波特、影视运作好的如变形金刚、漫画运作好的如日本的一些动画片等

  昨天才和导师讨论了版权的问题,国人素来没有版权意识,保护版权任重道远。至于全版权运营,谷歌尚且很难做到(可参谷歌图书计划案例),其他企业可想而知pp电子。不过阅文(盛大文学腾讯文学合体)的模式道也不错,推出自己的原创作者,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版权问题,但是也只是暂时规避吧,过火的写手倘若要单飞或者其他怎样,问题还是会有pp电子。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只求粗枝大叶的缘故。只看著作权法,版权保护条例就那么薄薄的一本,相关司法解释更是三言两语,而相比欧美诸国的版权法的厚度与详细,你也能想见国内版权保护的困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