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以专业服务与客户满意度的最高境界为目标而不懈努力

你当前位置 熊猫体育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谁pp电子?

发布时间:2023-10-25 17:48:47    阅读量:

  pp电子官方网站几位专家都答得很丰盛了。我想指出的是,大家多思考一下,什么样的机构盛产职务作品?好,媒体是一个大户,还有设计类行业(图纸、模型、软件……)等等。因为无论如何,作品的实际作者都是以自然人为群体的队伍。为避免纠纷,最佳的办法是,在进行创作之前,单位和参与创作的个人签订合同,声明何种状况下哪些员工的成果属于什么样的权利~请参照近期很火的“离职员工和他们的专利”这一话题。当然,有时候不仅仅是职务作品的概念范畴,单位为相关员工开发某作品pp电子,支付了报酬pp电子、提供了条件,也非常像委托创作的形式——别忘了,没有约定的话,著作权又是得归作者所有……

  所以,事实就是,如果单位不想陷入“职务作品”的纷扰,就签明白了合同,全变成类似于“委托作品”的情况;另一方面,集成开发者也一定要弄清楚单位的权属规定习惯与现状,能认定职务作品的,两年后就是你支配的啦,实在不行,照章办事,别闹权属笑话~

  (以上答案我自己都感觉有些飘忽,自己心里都没底,欢迎大咖们拍砖、指正!)

  在工作中,会出现应公司要求而完成一些著作的情形,那么此时,对于该著作的著作权到底该归谁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写作的个人,即员工。但是如果作品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pp电子、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归企业。除此之外,如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那么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理应归企业。

  我们结合一下案例具体解析一下该问题。该案是成尚明与艾尔肯.阿不列木、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原告成尚明诉称原告于1995年7月参与了由姬秉正教授为主编,原告参编的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大学物理实验》(以下简称“科技版”)教材的编写,主要用于新疆高等院校工科各专业大学物理实验课的教学。1998年12月,《大学物理实验》修订版出版。2007年2月pp电子,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学物理实验》(以下简称“新大版”)在征得了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在科技版《大学物理实验》中2、3-1、4-3、5、7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并向原告支付了使用费。2013年2月,由被告艾尔肯·阿不列木主编,清华出版社出版了《新编大学物理实验教程》即“清华版”, 该教材抄袭原告与姬秉正合写的“科技版” 实验5中的“ZX21型电阻箱的误差限的举例”占半页及原告所写其他试验。原告认为两位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著作权。

  而经法院审理,还查明如下事实,2007年1月17日,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物理教研室以甲方(著作权人、出版申请者)身份与新疆大学出版社(乙方出版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载明:合同出版作品名称为《大学物理实验》,创作方式为统稿,作者为姬秉正等,合同落款甲方处是姬秉正签名并加盖了新疆大学物理学院公章,乙方处加盖了新疆大学出版社的出版公章。2007年2月,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大学物理实验》即“新大版”教材,该书编写人员名单中没有原告。

  2012年10月8日,艾尔肯·阿不列木以甲方身份与清华出版社签订《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合同载明甲方为著作权人或其合法代表人,作品暂定名称为“新编大学物理实验”,作者的署名及其顺序为:艾尔肯·阿不列木、阿合买提江、张冀生、姜轶、刘静、伊明江、王青。此外合同中还写明,甲方是本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的合法代表人,拥有本合同中授予乙方的权利和签署本合同的权利,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地保证上述权利的有效性。

  2013年2月,清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新编大学物理实验教程》,该书封面载明“艾尔肯·阿不列木主编,阿合买提江张冀生副主编,姜轶刘静参编”。该书前言部分写明:“本教程…在总结近年来我校物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成果以及在新疆大学原有《大学物理实验》教材的基础上,以非物理类理工科学生为对象改编而成。…本教材的绪论、第1章、附录和实验9等部分由艾尔肯·阿不列木教授编写,……。教程最终稿经艾尔肯·阿不列木教授统稿,对相关图表、部分实验内容进行了修正。

  从上述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新大版”教材系特殊职务作品,理由为:本案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新大版”图书出版合同中载明该教材的著作权人为“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物理教研室”(甲方),且该合同中约定若出现著作权侵权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新疆大学出版社)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该合同落款处加盖了物理学院的公章pp电子。因此“新大版”教材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该教材中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物理教研室享有。对于“清华版”教材,系由艾尔肯·阿不列木主编,编写成员均是新疆大学物理学院的教师,该教材系为完成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而编写的,系职务作品。因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上载明著作权人为艾尔肯·阿不列木,并非新疆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双方对于著作权的归属亦无明确约定,“清华版”教材系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包括艾尔肯·阿不列木在内的参与编写的成员共同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职务作品的归属在法律意义上有这样几种情形,简述一下:一种是单位组织和工作任务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单位优先使用,作者两年内不能许可其他方;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署名权归作者,这种主要体现在利用单位物资材料等法律规定情形;一种是法人作品,代表法人意志,由法人承担责任,著作权归法人享有;一种是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归属的情形,归属按照约定。

  虽然法律规定如此,但在现实中对于职务作品的认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场景等进行综合判断。这里需要单位和个人均需要注意,尽可能在之前对职务作品进行约定,避免权属出现争议。

  职务作品,首先要求职务之内,既本职工作要求书写,创作的作品。如果那些职员自己平时业余写作,和工作无关,则不属于职务作品,是个人作品,例如海关公务员写了:明朝那些事。

  首先著作权包括很多权利,里面的人身权利只能由写作,创造的人享有:如署名权,财产权利可以由别人享有。

  2,没有约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有创造的人享有,但是他所在的单位有一部分优先使用权,和两年内禁止他转让的权利。(有著作权和能不能行使著作权,利用作品赚钱是两回事),权利属于作者,但使用却归单位。

  3,有一些很特殊的作品,例如工程图纸,这些作品不在于美学文学在于现实使用作品,所以这些作品权利归单位。但创造者还是有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件作品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这时候作品诞生的著作权究竟该归谁呢?

  比如,在漫画领域,一部优秀的漫画往往会经过多位创作者之手——打造剧本的原创作者,进行绘画创作的画手,如果有广播剧、影视剧改编,则还涉及到配音演员及编剧等。这时候,是否每个人都拥有著作权?

  又比如,在设计领域,一位设计师给公司创作了很多优秀的设计作品,那么当设计师离职之后,这些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到底属于公司还是设计师?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这是什么意思呢?刀妹来给大家具体介绍在创作过程中会出现的不同形式的作品著作权,到底如何归属。

  合作作品:两个人(含两个人)以上合力创作的作品,版权为共同享有。同时可以根据作者各自创作的部分进行分割使用。行使完整作品权力时,必须告知其他的合作作者。

  委托作品:受托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按照签署合同方式来约定。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版权归属受托人。

  职务作品:个人为完成法人(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的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如无合同约定,版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该作品不得被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使用。

  当作者利用法人的物质条件创作,并是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各种设计图或者软件;再或签订了明示版权归属法人的合同时,这两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

  如果是个人创作者,对版权基础知识不够了解的话,很容易稀里糊涂就踩了版权大坑,因此了解一定的版权基础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如果是有大量内容作品的企业,比如内容创作、漫画设计、影音视频等企业,则更需要搭建好自己的版权管理体系,避免内部版权管理混乱导致的版权纠纷。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像鲸版权等就可以提供版权综合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