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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版权知识科普59问

发布时间:2023-09-16 02:37:23    阅读量:

  pp电子官方网站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

  部门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主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pp电子。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不可转让,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可许可转让,作者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有保护期。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4)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2)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pp电子、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对著作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三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自动取得,即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就享有版权;(2)转让取得,即作者将自己作品版权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受让人成为作品部分或全部版权财产权的主体;(3)其他取得,即通过合同约定、继承等方式取得版权。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者等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然后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

  (2)调解,即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如版权保护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通过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

  (1)证明自己享有版权的证据。包括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2)证明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包括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pp电子、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3)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pp电子、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或出版,依法享有著作权(版权)。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自愿登记)。

  由于在实践中pp电子,一些作品通常会出现版权状况难以判断、版权归属难以确认等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利,因此建议作者等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作者等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好处有:

  (2)作品版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作品版权登记在许可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作品版权登记证书在行政管理、司法、金融、海关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广泛认可。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版权)的必经程序。作品登记既不形成著作权(版权),也不处分著作权(版权)。作品自愿登记证书只是证明著作权(版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因此,作品进行登记后并不一定证明登记人就享有对登记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作品登记人在进行作品登记时要守法、诚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