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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著作权pp电子侵权及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05 19:33:09    阅读量:

  pp电子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品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的权利均有一定年限。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即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我国对著作权采用的是“自动保护”的原则,即只要作品创作完成了,其著作权即已产生,不因是否登记而有所差异。证据主要包括:作品的原件,作品的底稿,相片的底片,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相关中介机构或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书,版权转让的合同,继承公证书等。只要权利人提出这些证据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合法的,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此进行反驳,则一般可以确认版权的归属。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版权保护,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是取得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条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权利人都会申请版权登记,软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往往是权利人享有软件版权的直接证据。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权利遭受侵犯后,可以通过公证取证或举报取证,但公证或举报时,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出具权利人的权属证明资料或文件。

  公证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常见的公证取证方式,即在不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从侵权人处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机关进行全程公证。若著作权遭遇网络侵权,公证取证应注意:在起诉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应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操作人、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具体过程pp电子,尽最大努力保证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其证据效力。

  举报取证pp电子,侵权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查封和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再到有关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档案。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pp电子,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pp电子。

  进行损失取证时,应搜集侵权前后的作品销售数量对比情况、销售额、再版情况等证据,尤其需要搜集的是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据。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定赔偿。

  权利人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证据;(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9)因提维护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鉴定费等pp电子。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侵权产品销售利润、侵权人营业利润或净利润。

  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按照《著作权法》五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由审判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综合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若著作人身权的侵权纠纷中涉及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关于剽窃、抄袭等问题越来越多,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应该重视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应注完善和保管侵权证据,特别是权属证据。

  作者:张兴卫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律事务经验。对知识产权检索、申请等工作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商标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的办理经验。

  作者:孙珑律师,全国专利代理师,国家技术经纪人,毕业于四川大学,京师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先后在集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从事风险管理和专职律师工作,担任多家制造、科技企业法律顾问,多次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建设与贯标等工作,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专利查新、专利挖掘及专利规划布局,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办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