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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未来版权界是AI的天下?AI生成的文章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3-04-03 07:57:56    阅读量:

  pp电子AI生成的文章有著作权吗?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文章被AI生成。这些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基本要件、AI生成文章的著作权案例以及AI生成文章的著作权后期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讨论AI生成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著作权的基本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才能被保护。这意味着,pp电子只有作者通过独立思考、创造性表达并付诸实践的作品才能被赋予著作权。因此,如果AI生成的文章不是由人类创造,而是由机器算法生成,那么这些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虽然AI生成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存在争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已经有一些案例证明了AI生成文章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著作权的。比如,2016年日本一家新闻机构发布了一篇由AI生成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涵盖了地震和天气预报等多个方面,内容丰富、语言流畅,被认为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后来,该机构申请了该文章的版权,并且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这个案例表明,AI生成文章可以被认为是具有独立创造性和原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被授予著作权。

  同时在我国内也出现了与AI有关的司法判例,(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该裁判文书的论证值得仔细探讨。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文章系文字作品、法人作品。本案涉及以下审理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文章是一篇股市财经综述文章,属于文学领域的表达,具备可复制性。因此,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

  首先,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组织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和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行Dreamwriter软件生成包含涉案文章在内的财经新闻类文章。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在上述环节中,数据类型的输入与数据格式的处理、触发条件的设定、文章框架模板的选择和语料的设定、智能校验算法模型的训练等均由主创团队相关人员选择与安排。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本院认为,涉案文章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的上述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创作的要求,应当将其纳入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pp电子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然,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这两分钟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Dreamwriter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至于Dreamwriter软件研发人员的相关工作与涉案文章的独创性之间有无直接的关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软件著作权人已和原告约定其使用授权软件所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已无查明必要,在所不问。

  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文章系法人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p电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案例中,南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分析AI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客体“作品”的要件,再从该文章生成过程判断是否属于“智力活动”,分析了创作团队在该文章整个生成过程和流程中作出的付出和投入,并判断此付出对文章生成的关联性,进而判断是否属于“智力活动”,最终,法院认可该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说明了,判断AI生成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从文章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创作过程是否智力活动等角度出发考虑。

  尽管AI生成文章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在后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果AI生成文章被盗用或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何追究责任。此外,AI创作公司以外的用户使用AI软件生成的文章,该文章的著作权归于AI创作公司还是用户,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有所明确。

  综上所述,AI生成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虽然已经有一些案例表明AI生成文章可以被认为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在后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仍然需要完善相关规定。

  注意:为学术交流之目的,pp电子本文内容是结合目前网络平台所获知的信息、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所做出的法律分析,仅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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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注领域:刑事、合同、劳动、公司企业、婚姻家事、房产、商标侵权、知识产权领域。

  罗颖彤律师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福利文化工作委员会委员,系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罗颖彤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问题、公司企业、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借款欠款、商标侵权、特许经营、海事海商、商标侵权等领域。

  执业期间,曾处理大量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购房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网红经纪协议、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且处理过大量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商标侵权、人格侵权等民事诉讼案件。

  罗颖彤律师多年来承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尤其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有独道见解。特别善于攻坚克难,办理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曾办理多起取保候审、不起诉、拘役、缓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曾处理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辩护、“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辩护、“罪”案件代理被害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辩护等刑事案件。其中,大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部分被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pp电子部分被改变性质由重罪变为轻罪、部分由重刑改判为轻刑或被宣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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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颖彤律师曾担任大型上市广告设计公司的法务主任,并曾为多家大型国企、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型初创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根据公司规模、业务类型,提供起草、审核合同,起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员工手册,进行企业合规化法律风险防控,为企业对外投资完成尽职调查,处理工资日常法律咨询,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陪同谈判,企业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分析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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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期间,罗颖彤律师尽心尽力办案获得客户的认可,数次获得客户赠予的感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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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广东省最早成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2016年11月,成立广东省首家律师事务所党委。

  1993年以来,广信君达获得了上百项荣誉资质,其中包括司法部“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广东省委“广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广东省委“两新”工委“全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广东省司法厅党委 “广东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省级示范点”、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团省委“省级非公团建示范组织”“广东省五四红旗团支部”、团市委“广州市五四红旗团(总)支部”,及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南部最佳律师事务所”、《商法》(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大湾区)”、The Legal 500“广东广州值得推荐律所 Tier 1”、2021“中国律所品牌价值100强”榜单第七等多项荣誉,是第十六届广州亚运会组委会唯一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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