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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多地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方式更便捷高效!

发布时间:2023-02-07 15:53:04    阅读量:

  pp电子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2〕1048号),定于2023年1月上线

  系统上线后,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将调整为网上办理,不再受理纸质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近日,多地发布了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涉及北京、山东、新疆、江苏、辽宁、湖北等。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2〕1048号),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调整为网上办理,不再受理纸质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

  按国家局通知要求,现对我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办理方式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版审查及受理系统上线日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pp电子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网上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业务。

  自该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不再受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纸质件材料。pp电子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需由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的申请人本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账号提交。若委托非本案代理机构办理,需出具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依职责权限进行审核推荐,结果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查询。

  获推荐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进行审核确定,结果以电子件《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或《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二)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原先已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纸质件材料的案件,在2023年1月26日前未收到《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的,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交网上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2〕1048号),定于2023年1月上线“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系统上线后,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将调整为网上办理,pp电子不再受理纸质件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为做好我省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上线日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访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下称“系统”),通过“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网上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业务。

  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需由在“系统”注册的申请人本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账号提交。若委托非本案代理机构办理,需出具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推荐,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进行审核确定,结果以电子件《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或《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二)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原先已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纸质件材料的案件,在2023年1月26日前未收到《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的,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提交网上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方式的有关要求,兵团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实现“全流程”网办,现将有关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第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通过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称“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后,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审核推荐,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兵团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审查确定,结果以电子件形式通过“系统”反馈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办法》第三条,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经审核合格后,由我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中,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予推荐或从严推荐。

  1.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3.存在为获取兵团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4.不具备实际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及经营范围明显不相符合的,能够提供研发、pp电子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或注销状态下的企业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专利申请主体;

  6.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通报(含非正常专利申请及代理)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其申请或代理的专利涉及的处罚、通报的负面情形未消除的;

  7.在申请专利或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相关事务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秩序的行为。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可提供检索报告,也可以提供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专利文献只需提交扉页,非专利文献需提交全文。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1.以《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申请人自行整理材料,说明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产业。以涉及兵团级和师设市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除已经列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还应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复印件,且在文件中标示所属产业。

  2.以《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相关证据。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应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应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3.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如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事项中说明即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4.以《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1.即选择“优先审查请求类型”应提供的补充证明材料。在书写时,应在起始处注明专利相关信息,以表明相关证明文件与专利优先审查所述专利的一致性;其次,阐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具体证明内容及简要技术说明。例:本专利名称为:XXX,专利号为123456,专利申请人为XXX;本专利为XXX技术领域,涉及XX省(区)重点鼓励产业目录中第X项第X款“XXX”,简要技术说明:XXX。落款处注明申请人及申请日期,申请人为法人主体的,需要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则签字确认。

  2.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为两人及其以上的,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并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相关证明。

  4.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业务,则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如申请人为两人及其以上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第六条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优先审查数量。我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数量内,根据按序推荐、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重点推荐。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为电子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提出。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定于2023年1月上线“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自2023年1月26日起,请省内各代理机构和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事务服务”模块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原办理途径同日不再受理此项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时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申请。为适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系统要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现结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按照择优原则,对优先审查请求予以推荐。

  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和要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每个申请人每天提交量不超过5件。

  申请人提交后,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推荐结果。北京保护中心将安排人员及时受理,pp电子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

  (1)若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23年1月上线“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系统上线后,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推荐业务的办理方式将调整为网上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业务办理需先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账号,具体注册流程及相关问题答疑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知识产权局官网通知。

  2.自2023年1月26日起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专利事务服务”模块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业务,大家可参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操作规范(202211版)》提前熟悉相关操作。

  3.自2023年1月起,武汉代办处暂停通过摇号系统受理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其他有关业务办理规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

  4.省内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楚才卡”持卡人等有关主体如有紧急优先审查需要,可在1月9日前提交申请至武汉代办处优先审查窗口办理,每个主体限3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