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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武田药pp电子品诉深圳振强生物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8:25    阅读量:

  pp电子官方网站制药行业的专利一般分为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制药企业通常围绕该专利药从多个角度着手,申请一系列的专利,编织一个多角度、pp电子多层次、宽范围的专利网,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药物权利。仿制药企业在生产基础药品的过程中通常绕不过对其化合物和衍生物的侵权,无形中延长了对专利药的保护,一旦仿制药企业发生漏检,就会因为核心专利以外的其他专利侵权而陷入纠纷之中。天纵鉴定(SKYLABS)就注意到一起类似案件,由广东法院近期判决的药品专利权纠纷案即“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诉深圳振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在涉及药品发明的侵权比对中,pp电子基于药品化合物的文字命名和化合物的结构式具有唯一对应性的关系,可以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命名直接得出对应的化合物的结构式,将其化学结构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为名称为“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9.7。pp电子被告在其官网销售产品“Vonoprazan”, 官网同时显示了“CAS号:881681-00-1”,并给出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向被告订购被诉侵权产品。pp电子被告在订购过程中签署了销售合同,并随货品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发票以及销售出库单。在被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及检测报告中,明确记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CAS号、产品名称并附有产品的化学结构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所售卖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取证,提供了所购产品的检测报告,以证实被告实际售出的产品也确如被告官网所显示的一样,是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原告提供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显示了沃诺拉赞的文字命名、CAS号881681-00-1、分子式C17H16FN3O2S、结构式;还显示了沃诺拉赞富马酸盐的文字命名、CAS号1260141-27-2、pp电子分子式C17H16FN3O2S·C4H4O4、结构式。该检索报告中显示的化合物文字命名和涉案权利要求是能够对应的。检索报告中显示的产品名称、CAS号、结构式等内容和被告官网上显示的产品信息是一致的,这能够也证实被告官网上显示的售卖产品的信息是对应沃诺拉赞和沃诺拉赞的富马酸盐,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据此,法院认定被诉产品沃诺拉赞化合物、沃诺拉赞富马酸盐与涉案权利要求的化合物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9.7的“作为胃酸分泌抑制剂的1-杂环基磺酰基、3-氨基甲基、5-(杂)芳基取代的1-H-吡咯衍生物”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药品发明专利的侵权比对方法,该药品化合物在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中仅有文字命名,而未显示化合物的结构式,无法同被诉侵权产品化学结构式进行对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基于药品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结合CAS号、说明书实施例所公开的结构式以及化合物名称与结构式的对应关系等,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本案的审理不仅对同类药品发明专利案件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对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亦具有积极影响。